摘要: 《办法》共9章59条,分别为总则、配气价格的制定、销售价格的制定、联动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直供气价格、定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和附则,与《试行办法》的4章26条相比,体例更加规范完整、内容更加全面详实、政策措施更具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主要内容有:

一是价格形成机制方面。在《试行办法》基础上,完善细化配气和销售价格的定价权限、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定价形式和价格分类等相关规定,明确了合理保障投资收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推动行业降本增效,构建合理价格体系、实现成本公平负担,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升价格治理能力的四项基本定价原则,进一步健全激励与约束相融合的价格监管制度。规定了同城多企、燃气下乡和新建管网等情形下的具体定价方式,强调同一城市有多家燃气企业的,原则上实行同城同价。

二是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面。与《试行办法》只对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作原则性规定相比,《办法》对近年来我省联动机制改革实践进行了认真梳理总结,紧密结合国家改革要求,单独设立专章对联动机制作了系统性规定,逐一明确了各类用气联动周期、联动方式、联动幅度控制设置的原则,制定了气源采购价格计算方法,建立了气源采购信息监测制度和上游供气企业协助核查机制。

三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方面。充分考虑冬季居民家庭采暖用气需求,继续保留独立采暖用气分档气量。建立反映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用气变化的阶梯气量气价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了低收入家庭免费气量制度和公共服务、公益性行业的价格优惠政策,在《试行办法》基础上,将托育机构、与残疾人托养服务和就业相关的行业新增纳入优惠范围。

四是监督制约机制方面。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定调价程序,强化了燃气企业信息报送和公开义务,明确了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方式。新增了燃气企业建立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五是强化价格监管方面。着眼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积极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持续巩固清理规范供气行业收费成果,以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燃气工程和计量装置购置安装等相关收费、订立供气购销合同中的价格行为作为监管重点,建立健全燃气企业、上游供气企业和相关市场主体价格收费行为长效监管机制,严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保障公众利益。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3〕502)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fgw.guizhou.gov.cn)